博鱼体育均胜电子(600699):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的回复(2022年度财务数据更新版)

  新闻资讯     |      2023-05-12 02:44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2年 11月 17日签发了《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222559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均胜电子”、“公司”、“申请人”、“发行人”)会同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中金公司”)、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会计师”、“毕马威华振”)、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申请人律师”、“国浩”)等中介机构,本着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的原则,就反馈意见所提问题逐项进行认真讨论、核查与落实,并逐项进行回复说明。具体回复内容附后。

  除另有说明外,本反馈意见回复中各项词语和简称与《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之尽职调查报告》中各项词语和简称的含义相同。

  请申请人说明公司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权被质押的情况,如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权大部分被质押,请申请人结合质押的原因及合理性、质押资金具体用途、约定的质权实现情形、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财务状况和清偿能力、股价变动情况等,说明是否存在较大的平仓风险,是否可能导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维持控制权稳定性的相关措施。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均胜集团、实际控制人王剑峰所持公司股份质押情况如下:

  综上,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均胜集团持有公司 476,840,782股股份,其中 290,083,996股股份处于质押状态,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比例的 60.83%,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21.20%;实际控制人王剑峰持有公司 34,056,959股股份,所持股份不存在质押。

  上述股份质押用途主要为控股股东自身生产经营所需及为发行人借款提供担保。控股股东取得上述股份质押融资符合其实际情况,用途及原因具有合理性。

  2022年 11月,均胜集团及王剑峰签署《关于维持控制权稳定的承诺函》,承诺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通过质押进行融资系出于合法的融资需求,未将股份质押所融资金用于非法用途,且不存在逾期偿还本息或者其他违约情形。

  1.任一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期限届 满”包括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以及质权人按照国家法 律法规规定或者主合同的约定宣布主合同项下债权提前到期的情

  形;2.债务人、出质人被撤销、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出现 其他解散事由;3.债务人、出质人被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或者裁 定和解;4.债务人、出质人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被宣告死亡;5. 出质权利被申请撤销、申请宣告无效、异议、诉讼、仲裁、查封 冻结、监管或者被采取其他强制措施;6.出质人未按质权人要求提 供相应的担保;7.出质人违反本合同项下义务;8.其他严重影响质 权实现的情形;9.质权人与出质人采取任何方式约定的出质人应履 行担保责任的其他情形。

  如果债务人/被担保人在任何正常还款日或提前还款日未按约定 向质权人进行清偿,质权人有权依法及本合同约定行使质权。前 款所指的正常还款日为主合同中所规定的本金偿还日、利息支付 日或债务人/被担保人依据该等合同规定应向质权人支付任何款 项的日期。前款所指的提前还款日为债务人/被担保人提出的经质 权人同意的提前还款日以及质权人依据合同等规定向债务人/被 担保人要求提前收回债权本息及/或其他任何款项的日期。

  A.主债权到期(包括提前到期)债务人未予清偿的;B.发生因不 能归责于甲方的事由可能使质物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 害甲方权利的,乙方未另行提供相应担保;C.质物价值下降到约 定的警戒线,乙方未按甲方要求追加担保,或质物价值下降到约 定的处置线的;D.乙方或债务人被申请破产或歇业、解散、清算 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E.法律法规规定甲方可实 现质权的其他情形。

  1.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的约定履行到期债务(包括质权人因债务人 出质人违约而要求提前收回的债务);2.出质人未按合同约定补足 质押价值缺口;3.出质人、债务人或目标公司申请(或被申请)破 产、重整或和解、被宣告破产、重整或和解、被接受、被注销、 被撤销、被关闭、被吊销、歇业、财务状况恶化以及出现其他类 似情形;4.出质人、债务人或目标公司与第三人发生诉讼或其他纠 纷,可能危及或损害质权人权益,且债务人或出质人未另行提供 其他经质权人认可的担保的;5.出质人、债务人或目标公司法定代 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投资者或关键管理人员下落不明、被司 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或出现其他类似情形,可能危及或损害质权 人权益的;6.本合同项下的质押股票或出质人、目标公司财产及资 金账户被查封或冻结;7.本合同项下的质押股票在交易市场上被有 关机关勒令暂停或停止交易;8.出质人、目标公司及任何其他第三 方合计质押股票占目标公司所有发行股票的比例超过 50%(含 50%)的;9.债务人或出质人为自然人时,债务人或出质人死亡而 无继承人履行合同的;10.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依法或依约定应 提前实现质物项下权利的;11.债务人发生主合同项下的其他违约 情形,或者出质人发生本合同项下的其他违约情形;12.质权人依 照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有权处分质物的其他情形。

  债务人不履行主合同项下到期债务或不履行被宣布提前到期的债 务,或违反主合同的其他约定,或者发生主合同项下危及乙方债 权的情形导致乙方行使担保权利的,乙方有权处分质押权利。

  1.任一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2.发生需 补充担保,出质人未恢复质物价值或未提供经质权人认可的减少 价值相当的担保的;3.出质的权利期限届满日先于主合同项下债务

  到期日的;4.质权人主债权同时存在其他物的担保的,不论该担保 是否由债权人提供还是由第三人提供,质权人有权自行决定实现 担保的顺序,出质人承诺不因此而提出抗辩。质权人放弃、变更 或丧失主合同项下其他担保权益的,出质人的担保责任仍持续有 效,不因此而无效或减免。

  注:关于质权实现情形的约定为合同格式条款,合同中并未实际约定警戒线与处置线。

  均胜集团为均胜电子的控股股东,同时,均胜集团持有上市公司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均普智能”,证券代码:688306)45.61%的股份,为均普智能的控股股东,均胜集团所持均普智能股份均不存在质押。均胜集团控制的包括均胜电子、均普智能在内的企业经营情况良好,能够持续稳定地为均胜集团带来现金流。此外,均胜集团经营实业投资、企业管理咨询、酒店管理、智能制造企业投资、自有房屋租赁等业务,资产较为雄厚,能够保证足额清偿股份质押对应的本金及利息,具有较强的清偿能力。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均胜集团未发生过不良或违约类贷款情形,也不存在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经查询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系统、信用中国等网站,均胜集团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用状况良好。

  实际控制人王剑峰直接持有均胜集团 52.50%的股份,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清偿能力。截至本回复出具日,王剑峰未发生过不良或违约类贷款情形,不存在尚未了 结的重大诉讼、仲裁。经查询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系统、信用中国等网站,王剑峰未 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用状况良好。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市值情况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持有的均胜电子股票数量合计为 510,897,741股,其中未质押股份占合计持股数量的比例为 43.22%。以2023年4月14 日均胜电子收盘价 15.12元/股测算,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合计持有的均胜电 子股份对应市值77.25亿元。 此外,均胜集团持有均普智能560,200,000股股份,均不存在质押,以 2023年 4 月14日均普智能收盘价5.22元/股测算,均胜集团所持均普智能未质押股份对应市值 29.24亿元。 综上,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征信情况和财务状况良好,且所持股份对应市 值较高,对其质押形成的债务具有较强的清偿能力。 五、股价变动情况及股权质押的预警价格、平仓价格情况 (一)公司股价变动情况 截至2023年4月14日,发行人最近十二个月股价变动情况如下: 数据来源:Wind

  截至2023年4月14日,发行人股票收盘价格为15.12元/股,2023年4月14日前 20个交易日、前 60个交易日、前 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分别为15.01元/股、15.46元/股、15.42元/股。

  均胜集团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分行签订的质押 2,100.00万股的股份质押合同中约定了 150%的预警线%的平仓线,经测算,预警价格为 12.93元/股,平仓价格为 10.35元/股。除上述股份质押外,其余股份质押均是为存量银行借款提供的增信措施,因此未设置警戒线与平仓线,股价变动也不会带来平仓风险,整体风险处于可控区间。

  六、股份质押不存在较大的平仓风险,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风险较小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均胜集团持有公司 476,840,782股股份,其中290,083,996股股份处于质押状态,占其所持股份比例的 60.83%,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21.20%;实际控制人王剑峰持有公司 34,056,959股股份,所持股份不存在质押。合计质押股份最高融资额度为 523,862.00万元,上述最高融资额度内的借款均处于正常履约状态。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征信情况和财务状况良好,所持的公司股份及均普智能股份对应市值较高,对其质押形成的债务具有较强的清偿能力。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可以通过资产处置变现、外部融资借款、上市公司及其他下属公司分红等多种方式筹措资金,保证偿债能力。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既可以在质押到期及相关风险提示前偿还相应的借款或提供其他的增信措施解除质押,亦可以在质押到期时根据自身需求情况续签质押合同重新办理质押。

  除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外,发行人无其他单一持股 5%以上的股东。即使在极端情况下,均胜集团存在平仓/补仓约定的质押股份被全部平仓,均胜集团仍持有发行人 33.32%股份,仍为发行人控股股东,故因股份质押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风险较低。

  综上,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份质押不存在较大的平仓风险;因平仓导致股份变动,从而导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风险较小。

  为最大限度地降低股份质押对公司控制权稳定性的不利影响,发行人控股股东均胜集团、实际控制人王剑峰已作出如下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人/本公司所持有的均胜电子的股票通过质押进行融资系出于合法的融资需求,未将股份质押所融入资金用于非法用途,且不存在逾期偿还本息或者其他违约情形;

  2、本人/本公司将督促均胜电子股票质押担保的债务人按期清偿债务,确保不会因债务人逾期清偿债务或者其他违约事项导致本人/本公司所持有的均胜电子的股票被质权人行使质权;

  3、本人/本公司将积极关注均胜电子股票二级市场走势,及时做好预警关注并灵活调动整体融资安排,如出现本人/本公司所质押的均胜电子股票触及预警线、平仓线或质权人行使质权的情形的,本人/本公司将积极与质权人(债权人)协商,通过采取追加保证金、补充提供担保物、进行现金偿还或提前回购等措施,努力避免本人/本公司所持均胜电子股票被行使质权,避免均胜电子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设置预警线、预留流动资金及其他可供增信的资产等措施维持控制权的稳定性。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安排专人进行日常盯市,密切关注发行人股价,提前进行风险预警。同时,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预留流动资金及其他可供增信的资产,保证在出现极端情况下仍可以通过采取追加保证金、追加质押、进行现金偿还或提前回购所质押的股份等措施避免违约处置风险,维持控制权稳定性。

  (1)取得并查阅了发行人最近三年的定期报告及股份质押相关公告; (2)取得并查阅了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相关股票质押协议;

  (5)取得并查阅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

  (7)通过信用中国、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等公开渠道查询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信用状况及诉讼、仲裁情况。

  (1)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均胜集团、实际控制人王剑峰股权质押资金用途合理,相关融资协议正常履行,不存在逾期偿还或者其他违约情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较强的债务清偿能力;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股份所对应的债务规模总体可控,且尚有部分股份可用于补充质押,平仓风险较低;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采取积极措施预防质押风险,发行人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可能性较小。

  (1)取得并查阅了发行人最近三年的定期报告及股份质押相关公告; (2)取得并查阅了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相关股票质押协议;

  (5)取得并查阅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

  (7)通过信用中国、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等公开渠道查询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信用状况及诉讼、仲裁情况。

  (1)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均胜集团、实际控制人王剑峰股权质押资金用途合理,相关融资协议正常履行,不存在逾期偿还或者其他违约情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较强的债务清偿能力;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股份所对应的债务规模总体可控,且尚有部分股份可用于补充质押,平仓风险较低;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采取积极措施预防质押风险,发行人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可能性较小。

  关于募集资金拟用于收购均联智行 8.0392%的股份。请申请人说明:(1)拟收购股权的基本情况、交易价格、定价依据以及是否与公司股东或其他关联人存在利害关系。

  (2)相关权属是否清晰且不存在争议,是否存在抵押、质押、所有权保留、查封、扣押、冻结、监管等限制转让的情形;(3)被收购主体的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4)标的公司对外担保数额是否较大,如是,请申请人结合相关被担保人的偿债能力分析风险,并说明评估作价时是否考虑该担保因素;(5)请申请人说明按照目前交易结构,本次交易完成后能否取得收购股权的控制权,如否,请进一步说明原因;(6)完成收购是否存在法律障碍,是否存在不能完成收购的风险,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况。

  一、拟收购股权的基本情况、交易价格、定价依据以及是否与公司股东或其他关联人存在利害关系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 术推广;软件开发;智能车载设备制造;物联网设备制造;智能车载设 备销售;软件外包服务;通信设备制造;移动通信设备销售;卫星移动 通信终端销售;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智能家庭消费设备制造;虚拟现实 设备制造;社会经济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 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 以审批结果为准)。

  注:2020年 7月,均胜电子以其对均联有限享有的部分债权(56,447.28万元)认购均联有限新增注册资本 11,349.1617万元。本次债转股已履行内部决策程序、评估、验资程序以及工商登记程序等必要的决策审批程序,具体详见“问题 10”之“一、均联智行的历史沿革情况,近 3年转让、增资情况,交易双方情况及定价、估值情况等,本次收购估值与历史融资估值相比的差异及合理性”之“(一)均联智行的历史沿革情况”之“4、2020年 7月,均联有限第二次增资”。

  根据本次发行的方案,均胜电子拟使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收购宁波高发、钦松、桑述敏、LI Chao合计持有的均联智行 8.0392%的股份。

  根据《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拟现金收购宁波均联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企华评报字(2022)第 6225号)(以下简称“《资产评估报告》”),截至 2021年 12月 31日,均联智行 100%股份的评估值为 400,072.00万元。参考《资产评估报告》确定的评估值,经交易各方友好协商,确定标的股份的交易价格为 32,156.80万元。其中宁波高发转让的均联智行 2.9666%股份,对应的交易价格为 11,866.40万元;钦松转让的均联智行 2.9666%股份,对应的交易价格为 11,866.40万元;桑述敏转让的均联智行 1.4833%股份,对应的交易价格为 5,933.20万元;LI Chao转让的均联智行0.6227%股份,对应的交易价格为 2,490.80万元。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均胜电子已使用自有资金向交易对方支付全部交易价款,本次收购的标的股份已按照《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在2022年5月27日完成交割。

  综上,本次股份转让价格系依据《资产评估报告》,经交易双方协商一致定价,定价具有合理性、公允性。

  钦松、桑述敏、LI Chao、宁波高发与均胜电子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关联人不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一致行动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

  均胜电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均胜电子主要股东与本次收购交易对方宁波高发、钦松、桑述敏以及 LI Chao不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一致行动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

  本次交易对方向均胜电子转让的均联智行股份为交易对方真实持有、股份权属清晰且不存在任何争议,不存在抵押、质押、所有权保留、查封、扣押、冻结、监管等任何限制转让的情形。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等相关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其他股东无优先受让权,公司章程或股东协议另有约定除外。均联智行系股份有限公司,仅股东先进基金拥有优先受让权,其已于本次收购前出具《答复函》,书面同意放弃本次转让股份的优先受让权。

  综上,均联智行对本次收购享有优先受让权的股东已书面放弃优先受让权,其他股东均不享有优先受让权。

  本次收购前均胜电子直接持有均联智行 46.2554%的股份,并通过其全资子公司德国普瑞持有均联智行 28.7512%的股份,合计持有均联智行 75.0066%的股份,为均联智行控股股东。本次收购完成后,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均胜电子直接持有均联智行54.9898%的股份,并通过其全资子公司德国普瑞持有均联智行 28.7512%的股份,合计持有均联智行83.7410%的股份,仍为均联智行控股股东。

  综上,本次收购系均胜电子收购控股子公司少数股权,收购完成后均胜电子对均联智行持股比例进一步提高,将进一步增强对控股子公司的控制权。

  六、本次收购已完成交割,不存在不能完成收购的风险,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况

  根据均胜电子与交易对方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本次收购不以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为前提,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均胜电子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之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均胜电子完成第一笔款项(全部交易对价的 60%)的支付后,交易双方完成标的股份的交割;第二笔款项(全部交易价款的 40%),于以下两者孰早之日支付:1.2022年 12月 31日;2.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已全额存入均胜电子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之日。

  根据均胜电子提供的交易价款支付凭证及交易对方签署的《交割确认函》,均胜电子已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董事会召开后,使用自有资金向交易对方完成第一笔款项支付(全部交易对价的 60%),合计支付金额为19,294.08万元。本次收购的标的股份已按照《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在 2022年 5月 27日完成交割,均联智行已完成股东名册变更。

  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均胜电子已使用自有资金向交易对方支付第二笔款项,合计支付金额为12,862.72万元。

  综上,标的股份已完成交割且均胜电子已向交易对方足额支付标的股份转让交易价款,本次交易不存在不能完成的风险,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况。

  (1)取得并查阅了均联智行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工商登记资料; (2)取得并查阅了均联智行的 2021年度《审计报告》、2022年 1-6月《审计报告》及《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拟现金收购宁波均联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6)取得并查阅了均胜电子及其实际控制人出具的《确认函》、均胜集团出具的《机构股东调查函》;

  (7)取得并查阅了均联智行与股东签署的协议及先进基金出具的《答复函》; (8)取得并查阅了均联智行的《企业信用报告》及其出具的说明; (9)取得并查阅了交易价款支付凭证及交易对方签署的《交割确认函》; (10)取得并查阅了均联智行最新版《股东名册》。

  (1)本次股份转让价格定价过程和定价依据具有合理性、公允性;交易对方与公司主要股东或其他关联人不存在利害关系;

  (2)本次交易对方向均胜电子转让的均联智行股份为交易对方真实持有、股份权属清晰且不存在任何争议,不存在抵押、质押、所有权保留、查封、扣押、冻结、监管等任何限制转让的情形;

  (5)本次交易前均胜电子已经为标的公司的控股股东,本次交易完成后均胜电子对标的公司的持股比例进一步提高;

  (6)本次收购已完成交割,不存在不能完成收购的风险,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况。

  (1)取得并查阅了均联智行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工商登记资料; (2)取得并查阅了均联智行的 2021年度《审计报告》、2022年 1-6月《审计报告》及《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拟现金收购宁波均联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6)取得并查阅了均胜电子及其实际控制人出具的《确认函》、均胜集团出具的《机构股东调查函》;

  (7)取得并查阅了均联智行与股东签署的协议及先进基金出具的《答复函》; (8)取得并查阅了均联智行的《企业信用报告》及其出具的说明; (9)取得并查阅了交易价款支付凭证及交易对方签署的《交割确认函》; (10)取得并查阅了均联智行最新版《股东名册》。

  (1)本次股份转让价格定价过程和定价依据具有合理性、公允性;交易对方与公司主要股东或其他关联人不存在利害关系;

  (2)本次交易对方向均胜电子转让的均联智行股份为交易对方真实持有、股份权属清晰且不存在任何争议,不存在抵押、质押、所有权保留、查封、扣押、冻结、监管等任何限制转让的情形;

  (5)本次交易前均胜电子已经为标的公司的控股股东,本次交易完成后均胜电子对标的公司的持股比例进一步提高;

  (6)本次收购已完成交割,不存在不能完成收购的风险,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况。

  请申请人说明申请人及控股、参股子公司是否从事房地产业务,募集资金是否存在投向房地产业务的情形。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发行人的经营范围为“电子产品、电子元件、汽车电子装置(车身电子控制系统)、光电机一体化产品、数字电视机、数字摄录机、数字录放机、数字放声设备、汽车配件、汽车关键零部件(发动机进气增压器)、汽车内外饰件、橡塑金属制品、汽车后视镜的设计、制造、加工;模具设计、制造、加工;销售本企业自产产品;制造业项目投资;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不含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或技术)”,经营范围不包括房地产开发、经营等字样,亦未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未从事房地产业务。

  截至 2022年12月31日,发行人下属境内控股子公司共 26家,经营范围均不包括“房地产开发”或“房地产经营”等字样,亦未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未从事房地产业务。具体情况如下:

  一般项目:人工智能理论与算法软件 开发;人工智能基础软件开发;人工 智能应用软件开发;人工智能行业应 用系统集成服务;人工智能硬件销售 物联网应用服务;软件开发;集成电 路设计;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 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 务;汽车零部件研发;汽车零部件及 配件制造;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影 视录放设备制造;电池制造;电池销 售;模具制造;模具销售;日用口罩 (非医用)生产;日用口罩(非医用 销售;医用口罩零售;医用口罩批发

  产业用纺织制成品制造;产业用纺织 制成品销售;眼镜制造;互联网销售 (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第二类 医疗器械销售;专业设计服务(除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 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 技术进出口;医用口罩生产;第三类 医疗器械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 货物进出口;进出口代理(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 结果为准)。

  一般项目:汽车零部件研发;汽车零 部件及配件制造;汽车零配件零售; 汽车零配件批发;电子元器件批发; 电子元器件制造;集成电路制造;制 镜及类似品加工(除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 营活动)。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 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 推广;软件开发;智能车载设备制造 物联网设备制造;智能车载设备销售 软件外包服务;通信设备制造;移动 通信设备销售;卫星移动通信终端销 售;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智能家庭消 费设备制造;虚拟现实设备制造;社 会经济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 营活动)。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 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智能座舱、车联 网产品等汽车 零部件的开发 和制造;软件增 值服务;技术开 发;智能车载设 备销售等

  一般项目:软件开发;技术服务、技 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 转让、技术推广;信息系统集成服务 软件外包服务;电子元器件制造;电 子元器件批发;电子元器件零售;软 件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 发;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数据处 理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 云计算装备技术服务;5G通信技术服 务;智能机器人的研发;广告发布(非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 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 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 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 可项目: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依法

  技术服务;软件 开发;软件外包 服务;信息系统 集成服务;软件 销售等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 审批结果为准)。

  从事智能汽车电子科技领域内的技术 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 让,电子产品、半导体元器件及其零 部件的销售,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 口业务,展览展示服务。【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开展经营活动】

  车辆卫星导航、卫星监控系统开发; 计算机软硬件开发、技术咨询、技术 服务;技术转让;车联网产品、电子 产品、通信设备的研发、生产(由分 公司进行生产)、销售;计算机系统 集成;经济信息咨询(不含投资咨询)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智能座舱、车联 网产品等汽车 零部件的开发 软件增值服务 技术开发;计算 机软硬件开发 等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 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 推广;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汽车 零配件批发;物联网技术研发;物联 网应用服务;物联网技术服务;工业 设计服务;电子产品销售;计算机软 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智能车载设备 制造;智能车载设备销售;非居住房 地产租赁;企业管理咨询;物业管理 信息技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 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汽车零部件研发;汽车零 部件及配件制造;汽车零配件批发; 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元器件零售; 电子元器件批发;电池零配件生产; 电池零配件销售;新能源汽车电附件 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软 件开发;软件销售;技术服务、技术 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 让、技术推广;模具销售;模具制造 采购代理服务;销售代理;信息咨询 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除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 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汽车智能座舱 人机交互系统 产品的研发、生 产和销售;新能 源汽车动力管 理系统的研发 和销售

  设计、开发、加工、制造、销售汽车 配件(包括但不限于方向盘、气囊组 件、汽车内饰件),并提供相关售后 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开发、设计、生产、组装汽车安全系 统及其零部件,销售本公司自产产品 并提供技术咨询及售后服务。(涉及 专项审批或许可证经营的,待审批后 或凭许可证经营。不涉及《外商投资 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禁止类项目

  气体发生器、点 火器及民用(发 生器)火药等汽 车安全系统产 品的研发、生产 和销售

  一般项目:汽车零配件批发;汽车零 配件零售;汽车装饰用品销售;计算 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新能源汽 车生产测试设备销售;试验机销售; 机械电气设备销售;机械零件、零部 件销售;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缝制 机械销售;销售代理;国内贸易代理 商务秘书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 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信息技术咨 询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 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汽车安全系统及零部件的研发、制造 销售;汽车主动安全系统的传感器、 控制器的研发、制造、销售。(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汽车安全系统及零部件的研发、制造 销售;汽车主动安全系统的传感器、 控制器的研发、制造、销售;儿童安 全座椅及零部件的研发、制造、销售 自营或代理各类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 业务,但国家限制经营或禁止进出口 的货物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经营活动)。

  汽车安全气囊、安全带、方向盘及汽 车用儿童安全座椅及其零部件的制 造、销售,从事汽车安全系统技术领 域内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 让、技术开发,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 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

  从事汽车安全系统技术领域内的技术 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开 发,生产汽车配件,从事货物及技术 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活动】

  从事汽车技术、通信技术、电子科技 计算机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 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生产加 工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汽车零 部件、电子产品、仪器仪表、电子元 器件、通信设备,销售自产产品,从 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车用安全电子 产品、传感器的 开发、生产和销 售,并提供相关 产品的技术咨 询和技术服务

  一般项目: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 汽车零部件研发;汽车零配件批发; 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 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专用 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 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 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 项目: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 准)。

  气体发生器、点 火器及民用(发 生器)火药等汽 车安全系统产 品的研发、生产 和销售

  开发、设计、生产、加工、销售汽车 安全气囊、安全带、儿童安全座椅等 汽车安全装置及其零部件、汽车用铸 造毛坯件;提供技术服务、技术咨询 及售后服务;从事上述产品和同类商 品及其零部件的批发、进出口、佣金 代理(拍卖除外)及其他相关配套服 务(以上商品进出口不涉及国营贸易 进出口配额许可证、出口配额招标、 出口许可证等商品,其他专项规定管 理的商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许可的凭许 可证件,在有效期内经营,国家有专 项专营规定的按规定办理)。(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不得投资《外 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中禁止外商投 资的领域)

  开发、设计、生产、销售汽车安全气 囊、安全带、方向盘等汽车安全装置 及其零部件;汽车安全系统技术领域 内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 技术开发;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国 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 外)。(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 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一般项目: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 机械设备租赁;电机及其控制系统研 发(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 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 可项目: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 以审批结果为准)。

  一般项目:设计、开发、检测、制造 汽车安全系统产品;汽车配件的批发 从事电子科技领域内的技术服务、技 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 转让、技术推广;企业管理;信息咨 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 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 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 汽车及零配件批发(除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 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软件开发;工程和技术研 究和试验发展;技术服务、技术开发 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 术推广;新材料技术研发;电子专用 材料研发;集成电路设计;智能控制 系统集成;汽车零部件研发;新能源原动设备制造;集成电路制造;集成 电路销售;新能源汽车电附件销售;新能源原动设备销售;新能源汽车换 电设施销售;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 汽车零配件批发;电子元器件制造; 电子元器件批发;电子元器件零售; 电池零配件生产;电池零配件销售; 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 主开展经营活动)。

  新能源电源管 理和功率电子 产品及相关软 件的设计、研发 和技术咨询服 务

  一般项目:人工智能理论与算法软件 开发;人工智能公共服务平台技术咨 询服务;人工智能基础软件开发;人 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人工智能行业 应用系统集成服务;人工智能硬件销 售;物联网应用服务;软件开发;汽 车零部件研发;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 造;集成电路设计;知识产权服务; 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信息系 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技

  高级辅助驾驶 及自动驾驶域 控制器和功能 模块的研发,以 及导航引擎、定 位引擎和自动 泊车引擎等软 件技术与服务

  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 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 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货 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 果为准)。

  一般项目:汽车零部件研发;汽车零 部件及配件制造;汽车零配件批发; 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 理;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 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 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 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一般项目: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 汽车零部件研发;汽车零配件批发; 汽车零配件零售;货物进出口;技术 进出口;进出口代理;技术服务、技 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 转让、技术推广(除许可业务外,可 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 的项目)

  注:该公司经营范围虽包括“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但其名下房产仅限均胜电子及其子公司内部租赁使用,并未对外出租,该公司亦未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未实际从事房地产业务。(未完)博鱼体育